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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市出台《丽水市乡镇(街道)合法性审查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》
发布日期:2020-11-12 16:08     访问次数:     信息来源:丽水市司法局

为推进乡镇(街道)合法性审查工作标准化建设,推进依规治党,促进依法行政,解决基层法治“最后一公里”问题,近日,市委依法治市办出台了《丽水市乡镇(街道)合法性审查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》(以下简称《标准》),全文共7章47条,指导乡镇(街道)标准化推进合法性审查全覆盖工作。

一、明确审查机构和审查力量

《标准》规定乡镇(街道)应当承担合法性审查工作的主体责任,明确分管负责人,具体牵头组织和协调推进合法性审查工作。应当明确专门的合法性审查机构,一般由乡镇(街道)党政办等内设机构承担,有条件的由司法所承担。应当配备必要的工作力量承担合法性审查工作,建立以法制员、司法所工作人员、公职律师等内部力量为主体,法律顾问、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等外部力量为辅助的合法性审查队伍。

二、细化审查范围和审查内容

《标准》按照党的规范性文件、行政规范性文件、重大行政决策、行政机关合同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五个必须审查事项,通过概括式、列举式、排除式三种方式,进一步细化明确合法性审查范围、审查内容以及送审应该提供的材料。同时要求乡镇(街道)结合工作实际,加强对自治章程、村规民约、社区公约以及其他涉法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。

三、规范审查程序和审查时间

《标准》规范了合法性审查的基本程序为:提请—审批交办—初审—实施审查—拟制审查意见—复审批准—意见送转—文本修改完善,对外聘法律顾问出具的关于审查事项的法律意见,应当认真研究和综合把关,并形成正式的审查意见。同时规范了必要的审查时间,党的规范性文件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,重大行政决策、行政机关合同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,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。

四、制定审查制度和追究机制

《标准》规定乡镇(街道)应建立合法性审查目录化管理、审查人员列席会议、专家咨询论证、联合会审机制、年度报告等制度,将合法性审查工作经费列入乡镇(街道)年度财政预算,配备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备,制度上墙。若合法性审查工作推进不力,或者乡镇(街道)未落实“应审尽审”要求、应当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而未采纳,导致问题频发,甚至造成严重后果的,对相关单位、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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