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丽水市司法行政系统组织开展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工作方案
发布日期:2018-08-23 11:08     访问次数:     信息来源:丽水市司法局

诚信体系建设是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,对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意义。为推动司法行政系统社会诚信体系建设,全面提高我市司法行政队伍的职业道德水平和社会公信力,根据《丽水市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月活动方案的通知》(丽信用办〔2016〕4号)的通知要求,现就加快推动司法行政队伍诚信体系建设,制定如下工作方案。

一 、指导思想

坚持以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,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、十八届三中、四中、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,以法律、法规和行业规定为依据,健全诚信制度,强化行业监管,深化诚信教育,形成体系完整、责任明确、规范高效、监管有力的诚信体系建设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,以此推动司法行政系统社会诚信体系建设,为更好服务美丽新丽水建设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。

二、工作措施

(一)健全完善诚信保障制度

根据《律师法》、《公证法》、《法律援助条例》、《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》、《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》及有关职业道德、执业纪律规范等法律、法规的要求,结合律师、公证、司法鉴定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实际,重点完善以下六项诚信保障制度:

一是完善服务质量跟踪反馈制度。通过定期开展质量检查、回访等形式,规范执业行为,提高法律服务水平。

二是完善执业信息公开制度。在网络和办公场所显著位置,依法公开律师事务所、公证处、司法鉴定所、法律服务所执业许可证、业务范围、办事程序、收费标准、投诉电话;依法公开执业律师、执业公证员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姓名、照片、执业证号、业务专长、执业信用信息等,便于当事人查询,接受社会监督,增强工作透明度。

三是完善投诉查处制度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,畅通投诉渠道,做到有诉必查、有诉必复、违规必究。各法律服务机构负责人是投诉查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。对当事人的投诉一般应在十五日内处结。调查取证和处理决定要有记录,处理决定要征求投诉人的意见,并立卷归档。

四是完善保密、回避制度。确保执业人员严守国家秘密,严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;严格执行有关回避规定,禁止本所执业人员同时代理同一案件的双方当事人,以及其他与当事人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冲突的案件,确保法律服务事项客观公正。

五是完善办案记录制度。法律服务机构应当督促、指导执业人员作好办案记录,要把为委托人提供的全部服务内容记录在案。

办案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:(1)证据材料,尤其是原件的交接记录;(2)调查取证的工作情况;(3)法律论证的工作情况;(4)制作有关法律文件的工作情况;(5)和委托人交流意见的记录,尤其是向委托人告知有关重要信息的记录;(6)阅卷记录;(7)庭审记录;(8)代收法律文书及送达记录;(9)调解活动记录等。办案记录中的重要事项还应请相关当事人予以签字认可。今后,因对当事人投诉的事项,没有相应记录且又无其他证据抗辩当事人主张的,一律推定当事人的主张成立。

六是建立执业责任赔偿制度,对确属执业人员过错造成当事人损失的,执业人员所在机构应先予赔偿,以后再向有关责任人追偿。

(二)强化执业监管

一是严把行业准入关。依法严格律师、公证员、法律服务工作者、司法鉴定人执业准入条件和程序,把品行良好作为申请执业的基本前提。加强执业申请初审工作,将专业技术精、自律能力强、职业道德好、诚信程度高的人员纳入执业队伍,从源头上确保执业人员诚信执业。

二是强化日常监管。改进检查考核方式,采取抽查案卷、向公安、检察、审判机关及当事人了解情况等形式,及时掌握律师、公证、法律援助、司法鉴定、基层法律服务执业人员的管理、诚信执业情况,做出评价、评定等次。对考核不合格的,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。

三是健全诚信执业档案。如实记录执业人员执业作风、服务质量、表彰奖励、失信记录等内容,发挥诚信执业档案监督作用,规定执业行为。

四是完善诚信执业奖惩机制。对信誉好的律师所、公证处、司法鉴定所、法律服务所其执业人员,大张旗鼓地表彰奖励;对工作不勤勉、虚假宣传搞不正当竞争、违反职业规程、提供虚假信息资料、出具虚假法律文书等失信、违法违纪行为,依法及时查处,绝不姑息。

(三)深入开展诚信教育

一是深入开展职业道德教育。坚持将诚信教育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,作为加强律师、公证、法律援助、司法鉴定、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常抓不懈。

二是深入开展律师队伍职业道德教育、公证行业“零错证、零投诉、零上访”竞赛、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建设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专项检查督导,增强诚信意识,规范执业行为,不断提高律师、公证、司法鉴定、基层法律服务行业的诚信度和公信力。

三是强化协调、指导和检查,落实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责任制,加大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宣传力度,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,努力营造“诚信为本、守信光荣、失信可耻”的良好社会风尚。

三、组织领导

市司法局成立诚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,局长任组长、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,下设办公室,由局办公室负责牵头和完成领导小组日常工作,成员由律师管理处、公证管理处、法律援助中心、基层处、法制宣传处、法制处同志组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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