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丽水市司法局准予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丽司许基决字〔2017〕1002号
发布日期:2017-06-16 00:00     访问次数:     信息来源:市局基层处

李慧:

 你于2012年1月17日经本机关审查决定准予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行政许可。现经调查核实,你因个人原因已离职,现申请法律工作者执业证注销(执业机构:景宁畲族自治县新泰法律服务所,执业证号:31110122145327)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第六十九条、第七十条等规定,经审查,本机关决定注销你取得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。

如不服本决定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,依法向丽水市政府或者浙江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


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2017年6月16日    




抄送:景宁畲族自治县司法局、景宁畲族自治县新泰法律服务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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